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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房屋面积计量纠纷的法律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lisi    时间: 2016-8-9 18:03
标题: 对房屋面积计量纠纷的法律思考
几乎在所有楼盘中,消费者在收房时或多或少地总会与开发商在房屋的面积上产生纠纷。这种争议很普遍,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部分消费者对房屋面积计量产生怀疑,将其上升为民事诉讼,诉诸法院,但是可能吃力费时不讨好。也有消费者直观判断“缺斤少两”应该是计量问题,将房屋面积计量纠纷直接向质监部门举报、投诉。在此情形下,质监部门如何积极作为,解决房屋面积缩水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本文从一个新的视角,分析质监部门对房屋面积计量纠纷的处置,以求引发进一步的探讨。



    质监部门依法有权调解房屋面积计量纠纷

             房屋面积计量纠纷是房屋买卖中房屋购买者(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之间对房屋面积的计量是否准确、诚实产生的纠纷。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章关于计量监督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划定了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第(四)项是:“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无疑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质监部门是享有法定权力的。房屋面积计量纠纷是计量纠纷的一种,在消费者投诉的前提下,质监部门依法有权调解。



    房屋面积计量纠纷深层次分析

         对房屋面积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商品房面积缩水以及其他故意缺量少量行为涉及到深层的社会问题,是影响到市场计量规范行为的问题,如何严肃处理这些违法行为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为了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进一步的规范,质监部门要强化计量违法的执法力度和监管力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消费者举报的情况下,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从房屋面积计量纠纷抽象出计量违法行为,充分作为,这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可处理情形之一:房屋面积的计量偏差过大。这实际上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商品量计量违法的判定。也就是说,核心问题是判断商品的“量”是否有误差,以及误差是否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如果误差超过范围,则可以依法处理。《计量法》对商品量的规范不明确。关于“商品量计量”现行最直接的也可说惟一具体的规定是2004年8月10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品称量计重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针对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规定了严格的负偏差值,要求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负偏差。但是该《办法》只适用于以重量结算的食品和金银饰品,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等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由此,房屋面积如果缩水,是无法按照上述具体规定来处置的。我们只好回到原点考虑。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由此,房屋面积计量偏差可以适用这一条款,首先判定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然后以此作为计量偏差是否过大的判断依据。这里还需要对实际操作中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判定办法作进一步规定。最终判定房屋面积计量偏差是否超过范围,并依法处理。

        可处理情形之二:房屋面积的计量属于不诚实测量,出具虚假数据。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判定这种不诚实测量,出具虚假数据是否属于伪造数据的违法行为。《计量法》没有涉及“伪造数据”。国务院《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1条依据《计量法》第34条法定授权,扩大了《计量法》第27条规定的内涵,规定了“伪造数据”的违法行为。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30条的规定,“伪造数据”的定义,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不诚实的测量,出具虚假数据或者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符的违法行为。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单位或个人进行不诚实的测量,出具虚假数据,属于伪造数据,是违法行为。那么经销商又有何责任?依据“(1996)技监法便字第016号”的解释,对于经销伪造数据商品的行为,可以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12条处罚。由此,对进行不诚实的测量,伪造数据,以及经销伪造数据商品的行为,都可以依法处理。

         可见,房屋面积的计量偏差过大以及对房屋面积进行不诚实测量都可以纳入质量监督部门规范范围。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上述两种情形针对的只是房屋面积计量本身,也就是说围绕着“数值”是否准确展开。对于房地产面积计算的规则、测绘的实施细则、房产测量的规范等不是我们探讨的范围。根据此类规则多年实施的效果看,这些规则有很强的操作性,总体上仍然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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