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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算不算违规 [打印本页]

作者: CCH    时间: 2016-8-30 18:21
标题: 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算不算违规
企业需要具有溯源有效性的证书,而一些校准实验室为了规避风险,
出具无任何标识的校准证书,客户在通过一些质量体系或者客户审查的时候导致报告无效。

这种行为你认为违规吗?

开放性讨论,大家各抒己见。



  1. 1.范围项目外,如果有标识那是违法不是违规,不是我们讨论的方向

  2. 2.可以盖确不盖是我们讨论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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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tyn727    时间: 2016-8-30 19:04
我认为是在违规,或是潜在违规。
实际上,如果该通过了CNAS认可的校准机构,对于其通过了的项目他是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在其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除非他脑子有毛病)。之所以他在其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是因为其这些项目没有通过了CNAS认可。可见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一般都是在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超认可范围的行为。所以,我有或是潜在违规之说。
作者: wsm123123    时间: 2016-8-30 19:17
回复 1# 上帝

不盖章本身不算违规,但这种情况下是不符合客户的要求,如果机构有能力出具证书并经CNAS授权的,应该满足客户要求,如果机构坚持这样做的话,客户可以投诉、拒付费用、另找其它机构校准。
作者: 一条龙    时间: 2016-8-30 19:31
也就是说出具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必须通过特定的认可或考核,取得相应资职后才可以的。没有取得相应资职就出具检定或校准证书,本身就是违规的。只是,没有取得相应资职就出具校准证书,不加盖CNAS章的违规程度,较加盖CNAS章或许还更轻微些。
作者: gxf    时间: 2016-8-30 19:51
不盖章只说明,该项目没经审查认可资质,
该项检测能力不过关,还不具公信力!
与是否违法无关吧。
实验室认可本身就是自愿性的,
不通过认可,就不具公信力。
作者: 57830716    时间: 2016-8-30 19:55
对于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应加盖CNAS章,以亮明自己的资质。就好比执法人员,执法前应亮自己的执法证;警察执法时,应亮自己的警官证等一样的道理。对于己具备校准能力,但是还没通过CNAS扩项认可的项目。在向顾客说明情况的情况下,得到用户的同意后,通常应急的办法是出具测试报告,而不能出校准证书。就好比通过JJF1069考核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于己具备检定或校准能力,但是还没通过JJF1069扩项考核的项目。在向顾客说明情况的情况下,得到用户的同意后,通常应急的办法是出具测试报告,而不能出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是一个道理。
作者: gxf3266364    时间: 2016-8-30 20:35
回复 4# byang1997


   1、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认为违规,那么是违反了哪条规定?
   2、如果项目没通过CNAS认可,盖CNAS章是违规,不盖就不违规。
   3、用户选择了没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而导致评审出问题,责任在用户,用户没有做好供方评审,评审方开不符合项很正常。
   4、CNAS不是万能药,不是所有的评审都需要CNAS证书。
作者: lkamxmk    时间: 2016-8-30 20:40
CNAS每年一次的扩项评审,需要有半年以上开展该项目的的记录,这个阶段的证书当然是没有CNASlogo的,但是溯源性是可以通过设备送检证书保证的。个人认为以是否有CNAS章判断是否符合溯源性没道理。
作者: darny    时间: 2016-8-30 20:49
最起码是潜在违规!
作者: gooobooo    时间: 2016-8-30 21:16
支持楼上的,真是这样的,我个人认为是这样的
作者: redfree    时间: 2016-8-30 21:35
个人认为不算违规,没有任何条文规定一定要加盖CNAS章,有约束的做法是企业在签订服务协议时注明需要加盖CNAS章,如果仍未加盖可算做违约。
作者: 威风凛凛    时间: 2016-8-30 21:40
  赞成2楼观点。计量法只规定什么样的机构在完成检定后应该出具检定证书或报告,证书和报告加盖单位专用章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没有任何法规规定出具的证书或报告一定加盖CNAS认证标识或其它认证标识。
  “客户在通过一些质量体系或者客户审查的时候导致报告无效”那是因为客户的“供方管理”上出了问题。的确应该开个“不符合项报告”。
  组织应该对为自己提供检定/校准服务的“供方”进行供方评价和实施供方管理,让供方提供其能力和资质各种证据,包括供方的建标情况、CNAS认可、质量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认证、计量授权、授权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详细清单等各方面的情况,必要时还应该到“供方”进行调查和或审核。在自己接受审核时,外审员提出怀疑送检回来的测量设备权威性和有效性时,即可向外审员提供供方评价记录和对供方动态管理档案。
作者: 快乐.每一天    时间: 2016-8-30 21:43
证书有无盖“cnas”章,是校准服务方对证书质量自主行为,无禁止就是同意,如同口袋有没有钱一样,口袋有钱我一定要用吗?盖,可以展示实力;不盖,还节约社会资源。盖是种霸气,不盖是低调亦或是谦卑。盖与不盖都不可狐假虎威,违法乱规。
校准的目的是?证书的目的是?个人认为是校准给企业带来效益和减少计量风险,企业计量器具是否要校准,是否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是否自校,这都是根据自身的产品市场、客户要求自由而定的。如果选择官方或者有资质的与选择其他机构甚至不做没有差别,我想企业负责人肯定会选择更省钱的。如果证书只是为了应付审核,那企业花血汗钱买证书是不是成了冤大头,这与“深化改革”的大背景是不合适的。
我只是想多提醒自己,作为计量人,多做计量本身;计量服务工厂创造效益,计量服务社会提高人们对事物的科学认识。惟有不失根本才会被重视
作者: ck99945    时间: 2016-8-30 21:51
本人支持12楼
不盖章只说明,该项目没经审查认可资质,
该项检测能力没过CNAS,
不一定不过关,也只是目前还不具公信力!
与是否违法无关吧。
实验室认可本身就是自愿性的,
不通过认可,就不具公信力。
作者: 流氓插件    时间: 2016-8-30 21:54
我们是企业,国外很多仪器设备在国内使用.而国内标准无法达到仪器技术要求,只能参考国外标准这样我们也没办法盖CNAS.
而客人也同意,接受不盖CNAS,
如果这样也算违规
我不知到违哪门子规,
本人支持12楼不盖章只说明,该项目没经审查认可资质,
该项检测能力不过关,还不具公信力!
与是否违法无关吧。
实验室认可本身就是自愿性的,
不通过认可,就不具公信力。
作者: nshukwrd    时间: 2016-8-30 22:09
违不违规要看顾客是否要求有CNAS的章和技术机构是否有这个资质,既然所出具的证书导致企业在客户审查时出现了问题,说明企业送检时是需要CNAS章的,而机构没有资质却接受了企业的委托且没有向企业说明自身的检测资质,或是有资质却没有盖章,导致企业遭受了损失,这个当然存在违规
作者: 爱上阿南    时间: 2016-8-30 22:18
应该不违规吧,很多项目都还没有规程规范什么的,没检定、校准依据。
作者: cy4080    时间: 2016-8-30 22:49
从题目上看并不违规,没有规定一定要CNAS章,但如果事先有要求证书要有CNAS章但校准机构不盖,就是校准机构不对了。但是从内容上看,是违规的,“出具无任何标识的校准证书”肯定不行,如果这样还付给校准费用,那是送校单位太傻了。
作者: 3266364gxf    时间: 2016-8-30 23:15
回复 2# Rie

1—对于不加盖CNAS 章,现在市场上的确有这样的实验室在这样做。他们一般有某个仪器的校准设备,但是该项目没有通过CNAS 认可,所以为了规避风险,他们会这样做,这类公司的存在很大程度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根据CNAS-R01 《认可标志和认可状态申明管理规则》 5.3.3.5 实验室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全部由分包方完成,不允许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志。



2—对于上帝所提到的,校准证书上没有加盖CNAS章,质量体系审核或者顾客审查时,一般不会导致报告无效。ISO9001 7.6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应对照能溯源到国际/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何种途径没有定性的规定。


3—根据CNAS-R01 《认可标志和认可状态申明管理规则》 5.3.3.1 获认可的实验室或机构,应将认可标志置于报告/证书首页的适当位置。


所以我的观点还是偏向于违规。

作者: chaojiwantong    时间: 2016-8-30 23:19
回复 7# 刘彦刚

  一个组织取得了认证证书,如果不充分使用认证证书、徽标、标识为自己创造财富或知名度,除非是傻子,因为这无异于花钱认证做了无用功。所以认证机构对被认证组织的管理并不是该组织是否使用了证书、徽标、标识,而是是否误用、滥用和超范围使用了证书、徽标、标识。
  CNAS-R01:2010的第9条规定了“对于误用、滥用徽标、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性宣传行为的处理”,并没有规定“不使用”徽标、标识的行为的处理,可见监督管理的重点是放在了徽标、标识的误用、滥用、超范围使用方面,并不是未使用方面。因此,任何管理体系的年度监督审核都有一项“必审”项目,即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情况,以防止被认证的组织误用、滥用、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徽标、标识。
  被CNAS认可的实验室的客户为了自身某种需要可以以合同形式书面要求为其提供校准和检测的实验室提供的证书、报告加盖认可标识,对于未加盖认可标识的证书、报告拒绝接受。但这属于双方的合同约定行为,合同约定的受法律保护,合同未约定的不在法律强制执行的范围内。通过了CNAS认可的校准机构,对于其通过的项目在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的确“脑子有毛病”,但在客户并无明确要求时,却并不违规,或是潜在违规。如果该实验室对未认可的项目,或虽经认可项目而采用分包时加盖CNAS章,这才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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