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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一个关于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esky520    时间: 2016-8-30 22:27
标题: 请教一个关于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问题
我公司有一个产品按系列办理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现在该产品经过技术革新,出了一个新的型号,该型号原理也变了及功能也增多了(准确度没变,检测项目虽然多了,但多的检测项目该产品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未包含),我是认为应该把这新的型号再向省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做型式批准,可公司搞注册的同志说已把企业标准改了,使之覆盖范围含了该新产品,但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其有关现场考核手续可以简化;因此我认为标准改了并不能代替型式评价,想请教各位大侠,我的观点是对还是错,应该如何做为妥。
作者: 2支棒棒糖    时间: 2016-8-31 00:16
看看2005年第145号文。确认下,你公司产品是否在“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形式批准部分)”,若在,应该申请再次办理,若不在,可以不再办理。
作者: ck99945    时间: 2016-8-31 00:24
这个要看你做的型式评价的那个证书上的内容的,因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上的名称、型号、准确度都要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上的一致的!个人觉得应该要重新做新产品的型式评价。和公司企标的关系不大的,企标只是给产品定标准的
作者: 爱上阿南    时间: 2016-8-31 01:53
查阅了《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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