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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应从狭义计量走向广义计量--对《计量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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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yuzheng 发布于: 2016-8-18 16:32 3016 次浏览 2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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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华彰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最近国家质检总局召开了两次有关《计量法》修订的座谈会,领导讲了话。《中国质量报》报道了有关消息,对此我很有感触,谈一点个人感想。

为加快进度提高计量立法质量, 2015年3月6日在京召开了计量法修订国家质检总局机关座谈会,质检总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梅克保出席会议并讲话。梅克保副局长在讲话中,对计量法修订工作提出了3点要求:一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修订计量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二要进一步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重点解决计量法修订的关键问题和突出矛盾。计量法修订,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健全计量管理制度,推动计量事业发展;要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计量器具监管与测量结果监管的有机结合、国际规则与我国实际的有机结合;要处理好“改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通过立法来保障改革;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三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

为共同努力推动计量立法,2015年3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就《计量法》修订召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举行座谈会。质检总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梅克保,副局长、党组成员吴清海出席会议并讲话。梅克保副局长指出,计量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石。当前修订《计量法》的客观条件都已成熟,且其迫切性日益显现,必须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重点解决修订中的关键问题和突出矛盾。一是健全计量管理制度,推动计量事业发展,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质检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二是体现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贯彻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向转变的总体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一般投资项目和资质资格等的许可、审批。三是体现计量器具监管与测量结果监管的有机结合,修订草案从单纯的调整计量器具变为既调整计量器具又调整测量结果并重,更加关注测量结果的规范和管理问题。四是体现国际规则与我国实际的有机结合,借鉴国外计量监管制度和国际上普遍接受的通行规则,采纳新的理念如对计量器具采取检定制度和校准制度并行的管理方式等。五是体现“改法”与“改革”的有机结合,改法要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同时“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吴清海副局长强调,计量广乏应用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和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保障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技术手段,是科学技术的基础,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修订后的《计量法》要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提供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希望各部门发挥重要作用,和质检总局共同做好《计量法》的修订工作。

我感到,通过局领导的讲话,指明了我国《计量法》修订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尤其是是四个结合,要体现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体现计量器具监管与测量结果监管的有机结合,体现国际规则与我国实际的有机结合,体现“改法”与“政革”的有机结合,抓住了修法的要害。下面我重点对计量器具监管与测量结果监管的有机结合,谈一点感受。

实现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是计量立法的基本宗旨,但对如何理解量值的准确可靠以及量值传递的终点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就是建立基准、标准,单纯地搞量值传递,把计量工作局限于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上,人为地把计量工作狭义化,而把国民经济生产、经营管理和交换中各种参数的测量活动不认为是计量工作,这是一种狭义计量观念;另一种认识是,计量工作要通过传递﹙或溯源﹚,不仅要保证计量器具本身具有统一单位及其准确的量值,而且还要对测量过程实施管理或监督,以确保测量所得的量值即测量结果的准确和一致,以服务于生产、经营、科研和群众百姓民生的需求,这是广义计量的观念。

上述不同的认识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五、六十年代计量工作主要是学习苏联经验,回忆当时基本观念就是“建立起来,传递下去,准确一致,正确使用。” 当时积极建立基准、标准,组织量值传递这是重点,同时由于企业计量工作比较簿弱,几乎1/3时间我们要深入工厂企业,开展为生产服务,协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有关测量的难题,可以说如何开展计量工作在认识上是比较模糊的。

1980年,我国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当时我在原国家计量局计量管理处工作,作为《计量法》起草小组一个成员,我们主要参考的资料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1975年制定的〈计量法〉国际文件No1﹙第一版﹚,同时学习了9个国家计量法和苏联标准化与计量法草案提纲等翻译资料,而﹙OIML﹚国际文件是主要参考资料,其中明确指出,法制计量管理的对象是计量器具、预包装商品和测量三个方面。为此,《计量法》草案共十搞,第五稿前均纳入了测量、测试﹙包括对计量结果的监督﹚和定量包装商品章节,建议实施全面法制管理,以与国际上相一致。但经讨论认为对测量、测试内容规定不具体,当时定量包装商品很少,而且认识上也有不同看法,结果从第六稿草案后这一部分被删去。这样《计量法》实质成为了一个计量器具管理法,应该说这是《计量法》的不足之处。

《计量法》颁布前,1984年这一问题仍在探讨,当时计量情报所副所长李家华曾发表一篇题为《关于计量工作指导思想的浅见》的文章﹙见注﹚,与国际对比后提出,认为受到狭义计量指导思想的束缚,计量工作未能走出广阔的路子。

1985年9月《计量法》颁布和实施,通过统一计量单位制、对计量器具实施全面管理、实施统一立法、区别对待,开展强制检定、实施计量认证、加强执法监督等,全面推动和促进了我国计量工作的发展。当然依法实施过程中最为关注的是对计量器具的法制管理。

但在推动我国工业企业计量工作中,80年代随着企业整顿验收的需要,开展了计量定级升级工作,它把开展企业计量工作与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推行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节约能源、降低消耗相结合,从而使企业计量工作形成了由量值传递系统和计量数据管理系统组成,把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测量结果的数据管理结合起来。随着《计量法》的颁布实施,大大促进了企业计量定级工作,受到企业的欢迎,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数据管理标志着企业计量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实际上就是广义计量的观念在企业管理体系中的应用,这也是工业企业发展对计量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

1993年,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应减少行政干预,应引导企业走依法自主管理道路,国家停止了对企业进行评优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引导企业积极推行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和ISO 10012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标准,后来我国等同采用作为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实质上把计量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测量、测量﹙计量﹚单位、测量﹙计量﹚器具、测量方法、测量结果的管理及其应用联系了起来,实际上就是广义计量的观念,这完全与国际上所推行的是一致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探索计量工作发展的新路子,1994年10月1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出了技监局量函〔1994〕442号文《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即计量工作三年计划﹚,文件中对《计量法》进一步贯彻实施,明确了方向和任务,提出:“计量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确保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是计量立法的宗旨,也是计量工作的根本任务。”“在当前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必须在管好计量器具的同时,加强对量及其测量的监督和服务。”国家局在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加强对量及其测量的监督和服务”。并于1994年11月在广州召开全国地方计量工作会议,组织落实,这是我国计量工作上一个重要转折点。后来相应加强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法制管理,但对测量的监督仍在探索之中。我曾在1996年《中国计量》杂志第二期上,写过一篇《新形势下计量工作的突破口在那里?》,探讨新形势下为什么要加强对量及其测量的监督和服务的文章﹙见注﹚。

2004年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D1 2004《计量法要素》国际文件发布﹙即为D1文件的第二版本﹚,它与1975年〈计量法〉国际文件No1﹙第一版﹚有很大变化,它明确指出法制计量的范围,是测量、预包装商品和计量器具,和1975年规定是一致的。而且明确提出“法制计量的目的是通过法制条款来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度。”“政府在计量工作中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必要的手段来建立测量结果的信任度。” 可见法制计量最终都要落实在测量结果的准确一致上。对法制计量的内涵和所要达到的目的表述更为明确,这和我们所述的计量工作的基本宗旨和目的就是为了确保计量单位的统一量值准确可靠,其量值应落实到测量结果上是一致的。

随着国际上计量术语的修订,我国2011年11月30日发布了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技术规范,这一规范的修订是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的。其依据是ISO/IEC GUIDE99.2007 国际计量学词汇--基础通用的概念和相关术语﹙VIM﹚和参考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国际法制计量术语汇编》﹙修订版草案,2009﹚﹙VIML,2009﹚,术语定义原则上与VIM和VIML﹙修订版﹚保持一致。相关对应的术语定义如下﹙其中“计量”定义是我国自行确定的﹚:

4.1 测量 measurement【VIM2.1】

通过实验获得并可合理赋予某量一个或多个量值的过程。

4.2计量 metrology

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4.3 计量学 metrology【VIM2.2】

测量及其应用的科学。

5.1 测量结果 measurement result,result of measurement【VIM2.19】  

与其它有用的相关信息一起赋予被测量的一组量值。

9.1 法制计量 legal metrology

为满足法定要求,由有资格的机构进行的涉及测量、测量单位、测量仪器、测量方法和测量结果的计量话动,它是计量学的一部分。

9.3计量保证 metrological control

法制计量中用于保证测量结果可信性的所有法规、技术手段和必要的话动。

从上可见,从国际计量规范和我国计量术语技术规范,“法制计量”决不能停留在计量器具管理上。计量工作最终必须落实到测量结果是否准确一致上去,这是国民经济、科学研究、社会发展、企业和人民群众实实在在需要计量工作服务的内容,是计量工作的基本任务,也只有这样计量工作才能深入基层、面向企业、服务百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也就是广义的计量。“计量器具的监管和测量结果的监管相结合”,我感到这是带有方向性的重要决策,是十分正确而及时的。所为“必须落实到测量结果是否准确一致上”,作为政府法制计量的任务,其中需要制定有关测量的法规,并实施对法制计量中有关测量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预包装商品量﹚。我在我的个人新浪博客中,曾写过《在实施法制计量工作中值得思考的问题》﹙2010年﹚,和《谈谈量值传递过程中的最后100米》﹙2012年﹚﹙见注﹚等文章。

        实际上,计量器具的监管和测量结果的监管相结合,与其它三个方面结合密切相关。这样做是附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使计量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大方向,并促进计量与生产、工艺、经营、质量、效益、节能、降耗相联系,计量与企业实际需求相结合,促进企业依法实施自主管理,推动政府计量部门加强宏观指导,更好地促进政府计量部门开展计量为企业综合服务。对于法制计量,在管好计量器具的同时,完善有关测量法规,加强对测量结果的监管,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企业和百姓的切身利益。这样做与国际的通行做法相一致,把国际规则与我国实际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对测量结果的相互认可。这样做也是在把“改法”与“政革”进行有机的结合,实施广义的计量是计量工作指导思想的深化,是一次带有方向性的变革,是计量工作深化的重大改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注:文中所指文章的出处:
《关于计量工作指导思想的浅见》﹙1984年﹚;

《新形势下计量工作的突破口在那里?》﹙1996年﹚;

《在实施法制计量工作中值得思考的问题》﹙2010年﹚;

《谈谈量值传递过程中的最后100米》﹙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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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2人评论

沙发
darny 发表于 2016-8-18 17:09:17
非常感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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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qq53039 发表于 2016-8-18 18:07:56
  金华彰老师说得太好了,我们不能永远停留在过去那种把计量工作仅限制在确保计量器具量值溯源性的位置上,不能总是只围着计量器具的管理打转转,计量工作的宗旨必须转移到“测量结果是否准确一致上去,这是国民经济、科学研究、社会发展、企业和人民群众实实在在需要计量工作服务的内容,是计量工作的基本任务”。我国早已将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国际标准转化为GB/T19022,该标准“促进计量与生产、工艺、经营、质量、效益、节能、降耗相联系,计量与企业实际需求相结合,促进企业依法实施自主管理”,我们应该“在管好计量器具的同时,完善有关测量法规,加强对测量结果的监管”,这样做“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企业和百姓的切身利益”,可以“与国际的通行做法相一致,把国际规则与我国实际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对测量结果的相互认可”。这样做也是”一次带有方向性的变革,是计量工作深化的重大改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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