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特信计量检测服务平台_计量管理软件

快捷导航
CNAS校准实验室
收藏本版 |订阅

CNAS校准实验室 今日: 0|主题: 804|排名: 3 

发新帖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密度法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中的应用分析...

[复制链接]
winteer 发布于: 2016-8-22 19:13 3362 次浏览 5 位用户参与讨论
跳转到指定楼层
一、定量包装商品检验概述
    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企业定量包装商品的抽样检验、计量监督,保证了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便于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进行计量和抽样检验,便于政府部门和广大消费者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进行计量监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了JJF1070-200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因为定量包装商品种类繁多、千差万别,包括食品、化妆品、洗涤用品、建筑材料等,品种可达万种以上,所以不可能对每一种、每一类单独制定具体检验细则,《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是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通用技术规范,以商品净含量标准单位的不同给出了原则性的检验方法,其中以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有绝对体积法、容量比较法、密度法和比重法。在实际工作中,大家比较常用的是绝对体积法,但实际上密度法在很多以体积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中有很多优点。
   
二、检验方法的比较
    (一)绝对体积法
    绝对体积法测量净含量的检验原理是将液体商品内容物直接倒入量筒,要求倾倒时内容物不得向外飞溅,且达到内容物在3分钟内滴出少于1滴,保持量筒垂直,读弯月面的下缘即为商品净含量。此种方法原理简单。以500mL的量筒测量标注净含量为100mL的商品为例:500mL量筒误差为5mL,商品挂壁和读数误差尽可能用量入式测量,这样其综合误差也会在5mL左右,可见此种方法测量准确度较低。
    (二)密度法
    对袋装、塑料瓶装等可均匀混合的液体商品(如酱油、醋、矿泉水、农药等)采用绝对体积法测量净含量,用量筒测量,不但测量准确度较低,而且检验有泡沫、有毒的液体时会很复杂。我们通过大量的试验和工作经验认为密度法是一个好办法。
    密度法就是将一袋待测商品和容量瓶温度始终保持在20℃,然后将内容物按照容量瓶的标称容量注入其中,称出容量瓶和其内容物重量,以内容物重量除以容量瓶算出本次测得的密度值。重复测量3次,取3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样品的密度值。然后只要测出其他样品的重量,即可算出其他待测样品的体积。
    本方法检验的综合误差主要集中在密度测量过程中,为保证测量准确,测量密度值必须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以上,测量设备要求容量瓶允差为A级准确度,天平分度值至少为0.001g。
    密度法破坏样品较少;充分利用高精度量器,测量结果准确;方便快捷,可减少有泡沫、有毒、有害商品对检测人员的伤害。
   
三、密度法检验实例分析
例如对500mL塑料袋装醋为例,在20℃条件下先测出容量瓶的重量,再注入样品500mL,测出重量,二者之差为样品重量505.36g,重量与体积的比值为密度1.01073g/cm3,取3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样品的密度值,然后测出其他样品的重量,即可算出体积。表1中列出了用量筒、容量瓶和密度法测出的体积值,可见密度法的准确度仅次于容量瓶。
     

    综上所述,绝对体积法虽然简单却并不一定总是方便、准确,密度法虽看似复杂但在实际检验工作中却有很多优点,所以在工作中还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不同的商品选用适合的检验方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已有5人评论

沙发
lkamxmk 发表于 2016-8-22 19:49:36
不错,看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蔡春晖 发表于 2016-8-22 23:05:16
你加油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威风凛凛 发表于 2016-8-22 23:10:59
先看看怎么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飞翔de希望 发表于 2016-8-22 23:38:28
老大,我好崇拜你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一条龙 发表于 2016-8-22 23:42:58
谢谢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耐特信计量检测服务平台_计量管理软件  

Copyright © 2001-2016 Netso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Netson ( 粤ICP备14061212号-1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